为彻底贯彻 2016 年 1 月 21 日由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
环境环保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《电器电
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》,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发布《电
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(第一批)》和《达标管
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》,并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正式执行。
其中正式将空气调节器纳入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
理目录(第一批)》中,并对空气调节器的产品范围及定义、使用范
围说明进行的定义。
并且,由 GB/ T26572-2011《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》
与 GB/T 2615-2011《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》对铅、
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、多溴二本醚进行了限量限制要求即检测
方法要求。
2019 年 5 月 16 日,市场监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
《电器电子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》,且规定 2019 年 11 月
1 日后出厂、进口的列入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
目录(第一批)》的产品,应满足《实施安排》要求。即 2019 年 11
月 1 日后出厂、进口的列入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
理目录(第一批)》的产品应按照《电器电子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
实施安排》进行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合格评
定,并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电器电子产品
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中,完成合格评定。
为